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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誉鑫诚有专攻 长城品质永不变

 

 

近日,世誉鑫诚代理的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商标异议案成功答辩胜诉。商标局于2010718日签发的《“长城GREAT WALL”商标异议裁定书》,针对异议人天津市长城电子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经审理认定:被异议商标“长城GREAT WALL”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GREATWALL”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本案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企业名称均有“长城”,虽有商标略为趋同但双方实践涉足商品与服务领域有别,尤其是分别申请在不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根本不具备导致混淆的客观基础。我公司在异议答辩中紧扣上述要点,针对异议人所提主张一一辩驳。最终,商标局依法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459484号“长城GREAT WALL”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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