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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品牌相托 鲁花始终信赖

 

 

世誉鑫诚代理的山东鲁花集团异议案再传捷报。这一案件的成功办理,鼓舞了全体世誉鑫诚人的士气。国内花生油生产龙头企业——山东鲁花集团,早年间就与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勇担民族品牌“鲁花”商标的实时监测与全面维权工作。

商标局于20100901日签发的(2010)商标异字第18384号《“鲁花”商标异议裁定书》,明确认定:异议人用于“食用油脂”商品上的“鲁花”商标早于1990年获得注册,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于2004年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鲁花”为20050309日申请注册,其文字与异议在先驰名商标相同。虽然被异议人曾于第29类商品上获得第1550431号及第3746342号“鲁花”商标的专用权,但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已超出上述两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因而其不能当然享有被异议商标的专用权。鉴于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均属副食类产品,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如予注册并使用易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并可能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在先权益。商标局据此裁定:我公司代理山东鲁花集团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4530665号“鲁花”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该案充分肯定了山东鲁花集团的在先权利,依法驳回商标申请人对其偶然注册商标的沿袭要求,全面支持了驰名商标“鲁花”的特殊效力,堪称异议裁定支持跨商品群组保护的成功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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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誉鑫诚有专攻 长城品质永不变  关键尾字“仕”“美”有别,驰名商标不敌合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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