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鸟飞人”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时间:2013-04-18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3129
    商评委下发的《关于第8462914号“鸟飞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本案申请人作为中国高台人力飞行大赛的引进和创立者,经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和中国航空学会授权,承办每年一届的中国高台人力飞行大赛。企业基于高台人力飞行运动的特质,精心独创的文字“鸟飞人”及图形设计,被商标局引证含有文字“冯特”的图文商标驳回。对此,我公司基于被驳回商标诞生由来及其图文内涵,分别针对商标构成要素显著性层次、文字与图形要素的呼叫与记忆功效,结合组合商标对应近似审查标准进行了辩驳。
    最终商评委认可了我方观点,使得对于申请人企业至关重要的“鸟飞人”商标,得以在今后的大赛中作为专用视觉标志使用。事实上,申请人另行提出的“高台”商标也曾被认定欠缺显著性,也是在我公司代理提出的驳回复审中得以核准,可谓全面维护了“高台人力飞行”赛事活动品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