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业务: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商标代理

  电话:010-68473908

服务理念:

  以您的信任,成就我的专注;

  以我的专业,成就您的未来。


世誉鑫诚代理又一著名乒乓球运动员姓名被抢注异议案胜诉

时间:2012-10-29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3010
   近日,我司收到国家商标局关于针对第3799149号“邱怡可QIUYIKE”商标的“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我司代理的国家著名乒乓球运动员邱贻可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799149号“邱怡可QIUYIKE”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这是我司代理的针对恶意抢注国家著名体育运动员名字又一成功案例。 被异议商标“邱怡可QIUYIKE”于2003年11月14日被浙江某个人申请注册,申请类别为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06年08月07日进入初审公告期。因与国家乒乓球队建立的良好关系,国内著名乒乓球运动员邱贻可作为异议人委托我司,针对以上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经过审查因被异议商标采用了读音相同、字形相近的文字“邱怡可”,其注册与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与公众人物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性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9条、第10条第一款第八项、第31条的规定因此不应给予注册。 最终,商标局支持了我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依法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799149号“邱怡可QIUYIKE”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情评语】 通常情况下,以其他权利针对商标权提出的异议请求,主要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但该条规定中的“侵犯其他现存的在先权利”, 列举的只是著作权、企业字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其中并不包括《民法》赋予公民的“姓名权”。通过上述案例异议裁定,可见我国法律完全认可“姓名权”对抗“商标权”,只是将其归入了不良社会影响的保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