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松源”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成功

时间:2012-10-29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3210
   商评委下发的《关于第4474741号“松源”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认定第4474741号“松源”商标的申请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推翻商标局原异议裁定对其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申请人企业成立于2003年06月13日,依法登记全称为:任丘松源焊枪制造有限公司,核定经营范围为:生产气体保护焊枪及相关配件,销售本公司产品。被申请人于2005年01月21日,提出的第4474741号“松源”商标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焊机、焊枪等商品上,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鉴于申请人虽登记“松源”商号但却在先商标权,本案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主张商号权及对方涉嫌恶意抢注未注册商标。尽管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未支持申请人观点,所幸复审过程中商评委综合评判双方均位于河北省任丘市,属经营专业焊接设备的同行业竞争者等现实背景,认定被申请商标是以将申请人商号相同文字,指定使用在其经营范围密切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本异议复审案取得胜诉结果的参照意义,在于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与评审申请中,依据的均是《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前后两次评判出现了相反结果,可见复审裁决对现实背景因素的考虑更为充分,尤其是肯定了以商号权否定商标权的可能性,增强了真实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