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蝎子”写意图形非通用 撤“老城”火锅品牌未得逞

时间:2012-10-3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883

——世誉鑫诚代理第4355906号“图形”商标争议案胜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29日,下发的《关于第4355906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该案起因于名吃“羊蝎子”餐饮品牌纷争,被申请撤销的第4355906号“图形”注册商标,主要是在外方内圆背景图形之上,以骨节元素拼出形似“羊”字造型。该商标因准确传递出羊蝎子火锅特征,又因其高度抽象化而显著性突出,完全是基于客观实物的创意性升华,实践中倍受各地餐饮界经营者青睐。本案申请人即作为相距不远的同业竞争者,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意图论证争议商标图形欠缺显著性不成,又提出第三方在餐具上的在先使用为据,无奈均因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不成立。对此,商评委基本完全采信答辩理由与质证意见,认定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不得注册的商品标志。 
    现实日常生活中,针对特定领域通用标志注册情况确实存在,但应遵循众人通用在先、个别人再注册的客观规律,而本案具体情形基本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商标权人的独创与注册在先,加上改良后的羊蝎子火锅独具风味,使得周边涌现大量仿冒擅用其品牌者。对此,商标权人已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多起诉讼均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告终。申请人无疑为规避侵权施以釜底抽薪招数,所幸审查机关秉承申请在先、注册在先保护原则,使得企图撤销羊蝎子火锅图形商标伎俩未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