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面对面”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时间:2012-10-29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3419
    商标局下发的《“面对面FACE TO FACE”商标异议裁定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347853号“面对面FACE TO FAC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答辩人于2004年11月05日,指定《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24类的“被子”等纺织用品,提出第4347853号被异议商标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于2008年05月13日公告。异议人中央电视台因其开播过过“面对面”节目,即主张享有在先的知名服务品牌权,据此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不予核准请求。 
    很明显,对方在电视节目中对“面对面”的使用,无论如何都不涉及第24类纺织用品领域,于根本上欠缺混淆误导公众的现实基础。尤其对方并未提供详实的在先使用证据,对此商标局明确认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复制、摹仿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面对面FACE TO FACE”商标证据不足。 
    本案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无不当,尤其是使用在其指定的第24类商品上,具有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独特效果,全无搭乘任何谈话类节目的现实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