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家”商标核准非偶然 怠用权利清理需及时

时间:2012-10-3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914

——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恋家”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商标局驳回引证的“恋家及图”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261期《商标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权人申请的第7241742号商标,作为仅由“恋家”构成的纯文字标志,相对于略为图形化的引证商标内容相同,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基本无争议。商标权人在准备驳回复审之时,发现引证商标已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审查程序,抱着利用审查时间差争取一线希望想法,期待能在凸显怠用迹象商标权无效后获得核准。本案恰在引证商标被依法撤销,鉴于在先权利归于无效即障碍消除,被驳回商标方依法获得核准注册。 
    实践中,我国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期十年,必然存在部分权利人怠于持续使用情形。这就需要通过详实市场调查,充分利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赋予的撤销权利。本案作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与“驳回复审”程序完美结合案例,可谓为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开辟的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