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雕刻时光”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成功

时间:2012-10-3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989
    商评委下发的《关于第4620583号“雕刻时光”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北京雕刻时光咖啡馆创办于1997年,源自苏联电影名作的“雕刻时光”商号享誉京城,并在主营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有系列商标。被异议人提出的第4620583号(第32类)“雕刻时光”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汽水;豆奶;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均属申请人在提供咖啡餐饮服务活动中,必然涉及的对应商品项目。
    商标局充分考虑双方所处的现实背景,基于相关公众一般认识角度加以评判,最终突破商品分类表的参照局限性,认定:申请人注册在第42类咖啡馆等服务上的“雕刻时光”商标,构成使用在第33类对应商品上的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同时,考虑到双方共处北京市且前者为公众熟知等因素,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后果,已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作为非驰名商标但获跨类保护的典范,足以可见在基本遵循通常惯用评判标准同时,结合现实背景切实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与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