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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誉鑫诚代理“阿尔滨”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时间:2012-10-3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6893
    商标局于2012年02月18日,下发的《关于第4895173号“阿尔滨”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异议人引证的第3110148号“阿尔滨AERBIN”商标因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注销,故异议人引证商标已不享有在先商标专用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证据不足。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895173号“阿尔滨”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上述裁定主要依据引证商标被撤销归于无效的现状,这确实是决定本案裁定结论的关键性因素。早在准备异议答辩过程中,答辩人即对引证商标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查询,发现其正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待审状态,故申请商标局予以等待并做出公平合理裁决。此外,本案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于第36类,而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则注册在第42类,即二者于根本上欠缺相同或类似服务基础。也就是说,即使引证商标未因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也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在先权利。 
    该案的参考价值有两方面:其一、尽管我国目前的各商标审查程序没有法定期限,但为避免出现相互背离或损害合法权益裁决,多数情况下会等待确权结果下发后再做定论;其二、关于整体或部分构成要素完全或基本相同商标,只要商品/服务不相同或类似即欠缺混淆基础,足以并存注册而不致产生误导相关公众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