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时所需要的资料文件

时间:2014-09-01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3257
(一)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例如,与请求项目附近或类似的在先专利文件、文献、期刊、图纸等。委托请求我国创造专利时最佳事前进行专利检索,不然,所请求的项目在请求的检查过程中很容易被驳回。
(二)书面技能资料
1、请求项目所属技能领域及使用的规模,以及现有技能中完成与请求项目一样或类似效果的技能措施、技能手段,办法或办法;
2、所请求项意图创造意图,需求处理哪些技能问题。
3、用文字以及附图详细描述完成所请求项目创造意图的技能措施、技能特征。如:所请求项意图是一种商品,技能措施及技能特征是指:商品的构造、各零件的衔接、布局、相互关系及它们在所请求项目中所起的效果,各零部件间的组合办法和详细的动态办法,所请求的是一种办法,技能措施和技能特征是指的技能、技能参数及技能中有关细节。此外,还应供给所请求项意图至少-个详细实例(这儿的详细实例不是指模型或什物,而是体现详细实例的附图和文字阐明,只要在经过图纸和文字仍无法阐明所请求项意图技能措施时才能够供给模型或什物,用以阐明所请求的主题)。
所供给的图纸应当用碳素笔制作于A4纸上,图面上不该有文字、图框线和尺度线、尺度标注,各零件及部件可用数字(1、2、3…..)标出,并在另一张纸上写出各标号所代表的零件名称。
4、所请求项意图试验数据、成果,或许试验中所发生的表象;
5、联系详细实例和实(试)验定论,客观地阐明创造的长处和缺陷。如无试验数据,或试验定论,创造人应当对创造进行客观剖析,推断创造能够有的优缺陷;
6、创造人以为的所请求项目与现有技能在技能特征上的不同之处;
7、创造人以为应当归于技能秘密的内容。
对于专利电子请求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标准与经过互联网传输并以电子文件方式提出的专利请求(以下简称专利电子请求)有关的程序和要求,方便请求人提交专利请求,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出专利电子请求的,应当事前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电子请求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专利电子请求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请求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电子请求业务的,无须另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 请求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请求的请求人为代表人。
第四条 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均可以采用电子文件方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入我国国家阶段的专利请求,可以采用电子文件方式提交。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请求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请求专利的创造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许重大利益需求保密的,应当以纸件方式提出专利请求。
请求人以电子文件方式提出专利请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为该专利请求需求保密的,应当将该专利请求转为纸件方式继续检查并通知请求人。请求人在后续程序中应当以纸件方式递交各种文件。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直接向外国请求专利或许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请求的,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保密检查请求和技能方案应当以纸件方式提出。
第六条 提交专利电子请求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标准和传输办法。专利电子请求和相关文件未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请求系统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七条 请求人办理专利电子请求各种手续的,应当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请求人以纸件方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以纸件方式提出专利请求并被受理后,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许重大利益需求保密的专利请求外,请求人可以请求将纸件请求转为专利电子请求。
特殊情形下需求将专利电子请求转为纸件请求的,请求人应当提出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转为纸件请求。
第八条 请求人办理专利电子请求的各种手续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许专利检查指南中规定的应当以原件方式提交的相关文件,请求人可以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请求人在提出专利电子请求时请求减缴或许缓缴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需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提出专利请求时提交证明文件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未提交电子扫描文件的,视为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采用电子文件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请求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对于专利电子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方式向请求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许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请求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十条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检查指南中对于专利请求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方式提交的专利请求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专利电子请求。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的《对于电子专利请求的规定》同时废止。
专利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