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菲仕乐”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时间:2012-10-3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3040
    商标局下发的《“菲仕乐FEISHILE”商标异议裁定书》,经审理认定:被异议商标“菲仕乐FEISHILE”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菲仕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并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名称权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7601251号“菲仕乐FEISHIL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本案可谓又一起由外国籍企业主体,针对国内商标权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局严格遵循“申请在先”原则的公平裁定。事实上,异议人引证的“菲仕乐”商标不仅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未构成类似,而且前者还晚于后者提出注册申请,无论如何不可能构成相冲突的在先权利。关于异议人申请认定驰名的第3444916号商标,注册在第21类的“家用非贵重金属器皿”等商品上,相对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第12类商品毫无关联,于根本上欠缺误导公众的必备商品基础。由此,无论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声誉如何高,都无法据此对抗被异议商标的合法性,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提出的其他权利要求,也随之不攻自破根本无法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