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三九唐康”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时间:2012-10-3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853
    商标局于2012年03月20日,下发的《关于第7293127号“三九唐康”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被异议商标“三九唐康”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999”、“999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7293127号“三九唐康”予以核准注册。 
    关于双方商标商标权是否存在冲突问题,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初审公告,已表明符合《商标法》第九、二十八条等规定,尤其是引证商标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要素,可见前者虽包含有表述“999”概念的文字“三九”,但作为四字短语不可或缺的“唐康”不容忽视,从根本上决定整体含义不同于引证商标。关于异议人提出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除商品同属不相同或不类似客观事实外,还存在其认定商品与指定服务毫无关联因素,必然决定不能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获得特殊保护。 
    本案异议人作为国内实力雄厚生产主体,对自身品牌实施全面保护策略无可厚非,但绝非可肆意针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非难借口。所幸商标局予以明察,再度认定被异议商标属独立显著来源标志,不存在任何相冲突在先权利,被依法核准注册在指定的第35类服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