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曼秀雷敦MENTHOLATUM”商标异议申请成功

时间:2012-10-3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898
    商标局于2012年07月17日,签发的《“曼秀雷敦MENTHOLATUM”商标异议裁定书》,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5678873号“曼秀雷敦MENTHOLATUM”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于2006年10月24日,指定《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5类的“空气清新剂;空气净化制剂;净化剂;非个人用除臭剂;除霉化学制剂;冰箱除臭剂(去味剂);厕所除臭剂”等商品,提出第5678873号被异议商标申请。该商标由文字“曼秀雷敦”、字母“MENTHOLATUM”构成,各构成要素均截取自异议人方系列商标主体内容。
    商标局经审查,认定:异议人引证的曼秀雷敦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药膏”等商品上的“曼秀雷敦”商标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曼秀雷敦MANXIULEIDUN”中的汉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复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清新剂”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尽管被异议商标刻意规避了类似商品范围,但仍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良后果,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不予核准。
    该案是商标局屡次突破《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对异议人主导品牌“曼秀雷敦”施以格外保护,一致对其具有的较高知名度予以了肯定,同时也彰显出当前审查更为全面的趋势,切实有效地遏制了不法仿冒者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