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曼秀雷敦MENTHOLATUM及图”商标异议申请成功

时间:2012-10-3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784
    商标局下发的《“曼秀雷敦MENTHOLATUM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4636530号“曼秀雷敦MENTHOLATUM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于2005年04月30日,指定《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18类的“皮带”商品,提出第4636530号被异议商标申请。该商标由文字“曼秀雷敦”、字母“MENTHOLATUM”及小护士头像构成,各构成要素均截取自异议人方系列商标主体内容。
    商标局经审查,认定:被异议商标“曼秀雷敦MENTHOLATUM及图”与两异议人引证的曼秀雷敦公司在先于“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的“曼秀雷敦”、“MENTHOLATUM”、“ MENTHOLATUM及图”商标基本相同。鉴于引证商标并非固有词汇,为异议人曼秀雷敦公司所独创,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曼秀雷敦公司商标的抄袭和复制,若核准其注册并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司,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尽管被异议商标刻意规避了类似商品范围,但仍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良后果,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