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国际商标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14-10-31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949

一、请求人有必要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请求人应在中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经营场所;假如没有,应在中国境内有居处;如没有居处,请求人应有中国国籍。“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中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能够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世界注册请求。别的,台湾省的法人和天然人均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世界注册请求。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天然人当前还不能经过商标局提出世界注册请求。

  二、请求世界注册的商标有必要己经在中国发动一定的商标注册请求程序。请求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协定”缔约方,请求世界注册的商标有必要是在中国己经获得注册商标;请求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同属‘协定”或“议定书”缔约方或纯“议定书”缔约方的,请求世界注册的商标能够是己在中国提出注册请求的商标,也能够是己经注册的商标。

  三、世界注册请求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请求内容一致。世界注册请求人的名义应与国内请求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请求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假如国内请求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请求世界注册时,可提交一份世界注册请求,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世界注册请求书上。

  四、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请求人在请求世界注册时,假如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请求相隔时间末超过六个月,那么请求人在提出世界注册请求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五、不予受理的世界注册请求凡不符合《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1,2,3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世界注册请求。

  六、世界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希望继续受到保护的,应当续展注册。 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