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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同标志不同地域属合法、外方驰名认定申请未获支持

时间:2012-11-2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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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局于2010年6月19日签发的《“canTor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针对异议人建达证券合伙提出的异议申请,经审理认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商标“canTor及图”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商标权证据不足。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CANTOR”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以前已经驰名,异议人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其商标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本案异议人依据的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字母“canTor”仅为其组成部分,并且作为规范常见词汇不可能被独占。基于此可以明鉴依据商号对抗商标权,前提要件为二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此外,对方作为美国籍经营主体,其举证不足以表明“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包括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也未能充分证实。本案商标局针对其商号权认定,完全是依据相关评判标准的严谨评判。 
    对方在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基础上,引证相关域外商标提出的驰名认定申请,则更为依赖举证事实达到《商标法》第十四条要求。很明显,本案商标局并未因异议人的外籍身份,以及并未实际在中国大陆使用的系列商标,即轻易否决国内权利人的合法申请,充分遵循了商标的地域性保护原则。因此,商标局依法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5007403号“canTor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