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tholatum Acnes”商标复审成功于商标申请之参考价值

时间:2012-11-2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3646

——世誉鑫诚代理第7529089号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05日,下发的《关于第7529089号“Mentholatum Acn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是继第3类第7529106号商标复审成功之后,针对第5类基本相同商标申请的再度核准。至此,申请人在主营的化妆品与药品两大行业领域,均获得了对“Mentholatum Acnes”标志的专用权。  
    相对于前述第3类商标驳回复审案情,本案不同之处在于认定与第3276353号“Acnes”商标构成近似外,同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提出“Acnes”用于指定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功能特点产生误认,据此作出针对全部商品的驳回决定。针对被驳回商标“Mentholatum Acnes”中的“Acnes”,一方面截取并与在先权利进行近似比对,一方面又忽略结尾添加的“s”认定为有含义词汇,明显出现了审查标准不一致的相悖结论。最终,商评委认可申请人提出的“Acnes”无明确含义观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基于此,该商标除被驳回“牙填料”一项商品外,保留了绝大部分申请人实际主营项目。  
    关于上述驳回复审结论,暂且不论直接忽略“Mentholatum”作为世界知名品牌的突出显著性,认定“Mentholatum Acnes”与“Acnes”构成近似得当与否,值得特别关注本案的意义在于:由于申请人在规范英文词汇“Acne”后缀了字母“s”,方使得整体变成无确切含义的不规范组合,最终被认定为不具有误导性的商品标志,该点对于今后设计字母商标极具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