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索爱”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成功

时间:2012-11-2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3480
    商评委下发的《关于第4046425号“索爱soer”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最早由自然人名义于2004年04月30日,指定使用在第8类“剃须刀”等商品上,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被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认定异议理由成立,裁定第4046425号“索爱soer”商标不予核准。鉴于在异议期间该商标发生了转让,故后以申请人企业名义提出异议复审申请。针对本案归纳的三项争议焦点问题,商评委一一认定如下:
    (1)被异议商标文字“索爱soer”与被申请人引证的“Sony Ericsson、索尼爱立信”商标差别较大,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举证虽表明其“Sony Ericsson、索尼爱立信”商号,在“通讯”相关产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较被异议商标文字及其使用商品差异悬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无法据此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3)被申请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致使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的内涵范畴。
    综上所述,商评委否定了商标局对被申请人异议理由的认可,转而支持申请人所提异议复审理由,决定第4046425号“索爱soer”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