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夜澜海岸”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时间:2012-12-13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805
    商标局下发的《“夜澜海岸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295121号“夜澜海岸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答辩人烟台长域海岸酒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05月13日,指定《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33类的“开胃酒;苹果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饮料;米酒;伏特加酒”等商品,提出第8295121号被异议商标申请。
    在该商标初审公告期间,中粮酒业有限公司对其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为其名下“葡萄海岸”系列商标,提出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形之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首文字显著不同,且整体含义差异明显,根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
    商标局经审查,认定:被异议商标“夜澜海岸及图”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葡萄海岸”等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和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据此,商标局对异议人请求不予支持,依法裁定答辩人的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