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WBY”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时间:2013-02-06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596
     商评委下发的《关于第8790675号“WB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791165号“W”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流程中被商标局撤销,现该裁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329期《商标公告》上。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同时,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99985号图形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本案被申请商标为韩国主体提出,其设计并非常规字母书写方式,尤其是将开首的“W”略为设计成了“”。基于此,商标局完全无视被驳回商标整体字母“WBY”,仅针对其开首艺术化的“W”造型,分别引证了第1791165、3099985号两例商标作出近似认定。事实上,无论是已归于无效的引证商标一,还是最终认定不近似的引证商标二,其独立的字母“W”均较被驳回商标整体“WBY”不等。即使是作为独立部分加以评判,各方也属于采用了非普通字体的个性化造型,不因均以字母“W”为原型进行设计产生权利冲突,该点在商标审查标准中已列明基本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