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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誉鑫诚代理“F&F”、“帝威斯”、“益兴”等举证案均获维持注册商标权

时间:2013-04-18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3392
    近年间,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他人注册商标案例与日俱增。在我公司先后代理的该类案件中,近期内连续收到商标局下发的三例决定,均以维持被申请撤销商标权结案。结合不同类别商标举证需求与偏重,大致简述如下:
    (1)注册在第7类“传动轴轴承”等商品上的第3749811号“F&F飞帆”商标,属于具体商品不便提交视觉来源标志,该类案件以显示商标或商品型号交易文书为主,同时对应配以显示商标与生产日期的商品图片,形成明显的实践生产经营销售使用证据链条,即有获得商标局认可支持可能性。
    (2)注册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的第1639474号“益兴”商标,属于相对容易提交实物产品的商品类别,且包装上习惯同时出现商标与生产日期。在提交了具体商品与商品包装同时,仍需准备经销活动中的交易文书,以及相对较为常见的宣传推广证明。
    (3)注册在第14类“银饰品”等商品上的第1360496号“帝威斯”商标,具体商品虽易于准备但属不便提交项目,但作为日常生活用品以销售量大、热衷宣传为特征,通过明确显示商标、生产或促销等日期的材料,仍可相互佐证表明在举证期间内的使用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