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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誉鑫诚代理“PEGLER”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成功

时间:2012-10-3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3123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2年03月07日,下发的《关于第4308895号“PEGLER”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全面推翻商标局下发的异议裁定结论,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国内商标申请人于2004年10月14日,指定第11类的“自动浇水装置”等商品,提出的第4308895号“PEGLER”商标申请,经商标局初审公告后被提出异议申请,再度裁定予以核准注册后又被提请复审。上述两度商标审查程序中,对方均引证其名下的第1618050号商标,声称与被申请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尽管双方商标均申请注册于第11类,但具体商品分属类似群组有别而不构成类似,于根本上欠缺混淆误导相关公众客观基础。 
    对方当事人作为非中国籍外来主体,针对我国《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的相关言论,根本是针对现行通用标准权威性的质疑。本案下发的异议复审裁定,首先明确我国适用的《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制定,作为国内商标审查重要参照的权威性不容置疑。此外,商评委还充分考虑了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性,从影响相关公众一般认识因素角度加以评判,认定不具备易导致公众混淆的类似商品可能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者品牌保护意识的增强,难免招致部分外来主体的非难,屡屡越过法律明文规定提出无理主张。本案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类别相同,所幸商评委严格遵循商品类似评判标准,并针对其相关无理主张深入剖析,最终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