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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誉鑫诚代理“长城”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成功

时间:2012-10-3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748
    商评委下发的《关于第4425929号“长城”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推翻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结论,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申请人作为身份不明的自然人个体,于2004年12月21日指定《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9类的“电池;蓄电池;电脑计量加油器;电动关门器”等商品,申请注册第4425929号“长城”商标。商标局曾于1999年01月05日,认定原属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名下,注册和使用在计算机商品上的“长城”商标为驰名商标。现被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申请注册范围,前者指定的“电池;电脑计量加油器”等商品与后者核定的“计算机电源、电子计算机系统及外部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密切关联商品构成类似商品。鉴于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文字均为“长城”,加之引证商标的在先知名度,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误认。基于此商评委认定: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上述本案评判情形充分印证了:《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仅作为相同或类似商品的重要参照,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方为最终评判标准。据此,在被申请人刻意规避商品类似群组情况下,申请人作为更具现实影响力的“长城”商标权利人,投入巨大的品牌终获得切实地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