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叶”争议战持久 重重磨难完胜落幕

时间:2012-11-18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700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25日,下发的《关于第1197247号“朱丽叶JULLIEN”商标争议裁定书》,作出了“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结论。自2005年06月20日被提出申请,期间商标首个十年届满后又续展,至今下发争议裁定已过六年之久,总算再度以胜诉结果落幕。 
    商标权人于1997年04月28日,指定《类似商标与服务区分表》第9类的“眼镜”等商品,提出第1197247号“朱丽叶JULLIEN”商标申请。该商标自1998年08月06日公告注册以来,先后经历了撤销三年不使用审查,对方不服再度进入撤销注册复审程序,撤销未果又被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从中不难看出,对方为撤销被申请商标专用权,可谓用尽商标审查程序中的各途径。 
    本案下发的争议裁定书认定:申请人引证的第586152号商标不构成驰名,针对注册已过五年之久的被申请商标,其无权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提出撤销申请。此外,专门解释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的“不良影响”,明确被申请商标不属于所指情形,故依据的《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不适用。 
    在注册商标争议评审案件中,具体依据的法律规定也不容忽视,尤其是《商标法》第41条第2款的期限。本案即属于以时间为关键要点典型,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具有驰名事实,所谓的商标近似、涉嫌抢注等争议理由,均因被申请商标注册超过五年丧失申请权,根本没有进行审查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