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誉鑫诚代理“美德兰”商标争议裁定成功

时间:2012-12-13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713
    商评委下发的《关于第7117141号“美德兰”商标争议裁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答辩人系位于中国上海的建材经营主体,于2008年12月17日在第19类建筑灰浆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7117141号“美得兰”商标,后于2010年07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
    德国籍法人汉高股份于2011年02月23日,针对答辩人的“美德兰”商标提出撤销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声称与其第6444440号“美德兰”、第G720359号“METYLAN”两商标冲突。商评委在查明双方商标状况后,重点针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考察,认定难以证明其证明引证的“美德兰”与“METYLAN”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宣传使用等情况。据此,商评委就对方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十条等规定提出的权利主张均不予支持,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该案堪称外来法人主体依据其所谓在先使用品牌,针对国内申请人合法注册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最终未获得商评委支持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国内经营主体品牌保护意识的增强,不断有国外企业仰仗雄厚实力无端非难,所幸相关部门严格遵循《商标法》相关规定,最终作出了维护真正权利人的公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