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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与欧盟商标到底什么差别?

时间:2017-06-05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2934
一般来说,国际商标即通过马德里体系与单一国家(区域)申请两种途径注册的商标,而单一注册又以欧盟注册最为典型。因为欧盟均为发达国家,区域市场广阔,法治发达,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国内企业在对外投资中总是首先青睐于欧盟市场。但对于究竟是通过马德里体系寻求欧盟国家保护,还是选择直接注册欧盟商标,投资者因不甚了解,往往感到选择困难。本文将从诸多方面,对马德里商标体系与欧盟商标体系做以比较。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两种商标体系
马德里商标即国际商标注册的一种途径,根据198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通过的《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与1989年12月1日生效的《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规定而产生,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负责管理。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该组织向指定成员国申请,把在本国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扩大保护至该成员国。
欧盟商标(EuropeanUnion Trademark,EUTM)原称共同体商标(Community Trademark, CTM),最早是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管理局(OHIM)管理。2016年3月23日起通过的欧盟商标条例将OHIM改为EUIPO(European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正式称为欧盟知识产权局,同时管理欧盟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随之将共同体商标(CTM)正式改为欧盟商标(EUTM)。
需要指出的是,欧盟商标体系从来没有取代欧盟国家商标单一注册,申请人仍可直接向某个特定欧盟国家提交申请,注册该国商标。在欧盟商标条例修正前,申请人既可以直接向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也可以通过某个欧盟国家的知识产权当局向内部市场协调局提交。但改革之后,只能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欧盟商标。
关于马德里商标体系与欧盟商标体系主要存在如下区别:
权利保护覆盖地域范围:
欧盟商标:受保护范围覆盖欧盟目前28个成员国,也会自动延伸保护到未来加入欧盟的国家。当然英国现在正在脱欧,是否会继续受欧盟商标条例的约束,欧盟注册商标是否会继续在英国受到保护,仍是未知数。但在两年过渡期内,欧盟注册商标在英国的法律地位仍不会有变化。
马德里商标:受保护地域范围以申请人指定国家为限,可指定国家包括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与马德里协定书的国家、地区,及相关区域性组织,目前共95个成员国,其中包括欧盟地区成员国,如:英、法、德等国,也包括欧盟本身。马德里商标覆盖地域范围显然比欧盟商标大很多。
官费:
欧盟商标:改革之后的商标规费有所上涨,从900欧元三个类别调整为1050欧元,对申请人来说,负担有所加重。
马德里商标:规费计算方式比较复杂,具体公式为:规费=基础注册费+指定国规费+本国商标局规费。具体的规费标准。
申请人资格限制:
欧盟商标:没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提交申请。
马德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成员国的企业实体、个人或其他组织,且必须以原属国已申请或注册商标为基础商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申请。就中国而言,申请人必须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或者商标受理通知书,方能申请马德里商标。
另外,目前来说,中国香港、澳门的企业或个人,是不能通过我国商标局向马德里提起申请,但台湾省可以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
商标审查:
欧盟商标:知识产权局只审查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即只做绝对理由审查,不对是否存在已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做相对性审查。
马德里商标:对商标的审查标准取决于各个成员国国内法,而且大多数成员国对申请商标既审查其可注册性,又审查其是否与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冲突。
商标异议:
欧盟商标:申请商标的异议期为公告日起一个月后的3个月(改革前是6个月),任何在欧盟成员国境内的商标权利人,都可以对在后申请的冲突商标提起异议。鉴于欧盟没有相对性审查,异议是在后申请商标获核准注册前,持有相同或近似在先商标的其他权利人能否决其的唯一途径,因此保证对已申请商标的有效监测至关重要。
马德里商标:异议期及程序由各国国内法规定。
注册时长:
欧盟商标:平均8个月就可以完成注册,近期商标注册时间已缩短到五个月。
马德里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时长取决于各国不同立法规定,多数国家所需时间可达18个月之久。
注册商标有效期:
欧盟商标:从申请之日起10年,并无其他限制条件。
马德里商标:从国际申请日起10年,但前提是在原属国申请或注册的基础商标在国际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必须有效。且更多限制条件取决于各成员国国内法规定,如美国、菲律宾等,需在注册日起一定时间内提交使用证明。
商标撤销:
欧盟商标:连续五年不使用可能会被撤销,但在任一成员国境内的使用证明都足以对
抗整个欧盟境内的撤销申请。
马德里商标:商标撤销程序取决于各国立法,要求持有人在指定的全部成员国境内有实际使用证明,如在某一国家未能提供,在该国可能会面临商标被撤销风险。
商标转让:
欧盟商标:转让一旦发生,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境内同时生效,对受让人资质没有任何限制。
马德里商标:转让只在指定成员国境内生效。受让人必须是某成员国国民、企业,或者在该成员国有住所,或有商业存在。
权利救济:
欧盟商标:如商标申请人或权利人对欧盟知识产权局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复审委员会(The Boards of Appeal)提出复审申请,如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可以向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提请诉讼,还可以向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诉。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及法院的判决、裁定,对欧盟28国都有强制约束力。
马德里商标:权利救济途径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规定,各国知产当局的行政裁定与法院判决、裁定只在本国有效,并没有统一的救济途径。
小结
马德里注册商标受保护地域范围广,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全部成员国,申请费用相对于单一国家申请较低,因此在全球使用范围非常广泛,以至于通常所说的“国际商标”,就是指马德里商标。另外,很多非洲国家、太平洋岛国申请程序相对复杂,通过马德里申请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流程。
然而,马德里商标的不便之处也相当明显,如各国审查标准不一,从申请到注册时间较长,最为人诟病的是“中心打击原则”,即通过马德里程序注册的商标,如果在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基础注册或申请全部或部分被驳回、撤回、注销、撤销、放弃或宣布无效,那么,其效力及于所有指定国,即:该商标不得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不论该商标是否已经被转让。
欧盟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欧盟28国境内,而且有可能缩减为27国,但相对而言,申请流程较为简单方便,所需时间较短,申请商标可以很快获得核准注册保护,且救济途径统一,有利于商标权利保护。因此若申请人只需在欧盟成员国内寻求商标权利保护,建议选择单一申请欧盟商标;当然,对于需要在更多国家进行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通过马德里申请是效费比更高的选择,同时也可以指定欧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