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品牌保护日益增强仿校徽商标被异议无效

时间:2012-10-30  来源:  作者:北京商标注册 编辑admin  浏览:3077

——世誉鑫诚代理“内农大”商标异议申请案胜诉

    商标局下发的《“内农大及图”商标异议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内农大及图”与异议人设计并在先使用的校徽图形部分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校徽的抄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异议双方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4444367号“内农大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04年,由内蒙古籍自然人以个人名义,指定《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31类的“树木”等商品,申请的第4444367号“内农大及图”商标侥幸进入公告期。我公司在日常商标监测过程中,发现第4444367号“内农大及图”商标,不仅文字取自内蒙古农业大学简称,而且采用圆形徽章状图文组合方式,极为接近该所高校在先使用的校徽设计。最终,我公司代理内蒙古农业大学提出异议申请,以最为快捷的方式及时采取了商标维权措施。 
    近年间,随着企业与高校等机构合作的深入,依托深厚科研成果得到长足发展的不在少数,难免会涌现大量企图蒙混高校招牌主体,提出仿冒校名、抄袭校徽的商标申请。商标局在进行实质审查中,因掌握的现实背景资料有限,难免局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适用范围。这就需要真实权利人自身增强保护意识,主动利用异议申请、争议评审等法定权利,使得侥幸通过审查的商标依法被撤销。
    该件商标异议申请胜诉案,不仅彰显高等院校品牌保护意识的增强,而且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典型,即对于恶意抄袭、企图搭乘知名度、易对公众造成存在关联性的商标,完全可依据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予以撤销。